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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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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762號宗如菲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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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宗如菲(身分證統一編號:E22*****14號)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76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宗如菲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附件(節本):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674元,及自民國98年6 月12日起至民
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 發布日期:113-01-20
  • 更新日期:113-01-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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