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677號張珮娟之民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珮娟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677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張珮娟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67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王姿芳  
被   告 張育瑞  
      張珮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5,6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及利率
215,628元
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計算之利息
⑴自112年7月12日起至113年1月11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⑵自113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發布日期:113-01-20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