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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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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楊奕辰之公示送達被告楊奕辰之調查期日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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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戊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奕辰之調查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被告楊奕辰之調查期日通知書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3月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股       別:戊股
書記官   吳揆滿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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