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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233號蔡宗宏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宗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233號遷讓房屋事件,應送達被告吃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3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233號
原 告 陳晏緹
訴訟代理人 陳宥綸
被 告 蔡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東區崇德八街四十六巷十二號六樓之三之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