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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709號吳姵芳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南院揚民揚112年度訴字第17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姵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0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首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709號
原 告 申繼順
被 告 吳姵芳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112年度附民字第66號)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彥汝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