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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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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311號楊耿彰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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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南院揚民耕112年度訴字第13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耿彰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1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楊耿彰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5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11號
原   告 梁綺芳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楊耿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新化區新音段836地號(地目建、面積65.47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原告應補償被告新臺幣591,412元。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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