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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311號楊耿彰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南院揚民耕112年度訴字第13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耿彰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1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楊耿彰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5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11號
原 告 梁綺芳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楊耿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新化區新音段836地號(地目建、面積65.47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原告應補償被告新臺幣591,412元。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