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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536號陳惠敏、陳明助、鄭福興、陳佳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再開辯論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南院揚民癸111年度訴字第5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惠敏、陳明助、鄭福興、陳佳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3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惠敏、陳明助、鄭福興、陳佳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再開辯論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3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鄭福興: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陳惠敏: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陳明助、陳佳祐:第4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