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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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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001197號陳羽昇之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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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南院揚民謙112年度補字第1197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陳羽昇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19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原告陳羽昇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8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97號
原   告 陳羽昇  住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欽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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