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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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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703號李芠傑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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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芠傑(身分證統一編號:D12*****49號)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70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李芠傑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附件(節本):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南區健康路2段69號601室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至遷讓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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