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452號閻勇顥之判決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閻勇顥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452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閻勇顥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3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45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送達代收人  邱偉峰  
訴訟代理人 郭鳳珠 
           劉名峰 
被   告 閻勇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股       別:祿股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