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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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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2018號林雅婷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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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雅婷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2018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林雅婷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7日民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件(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莫忠俊 
被   告 林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南小字第201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 年1 月17日下午2 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記官  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448元,及自民國112 年3 月1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 點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4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收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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