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61號林翰良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師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6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翰良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61號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林翰良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9日家事裁定。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函 稿 代 碼:F012-2 公示送達公告(聲請人)
股       別:師股
書記官 易佩雯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