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793號楊仕明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仕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793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楊
仕明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
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79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陳宥縢
被 告 楊仕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537元,及其中13,653元
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書記官 科長 法 官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