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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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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793號楊仕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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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仕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793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楊
  仕明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
  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79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陳宥縢    
被   告 楊仕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537元,及其中13,653元
  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書記官          科長          法   官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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