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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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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補字第000004號葉俊仁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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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俊仁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葉俊仁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3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號
原   告 朱祐宗  
被   告 葉穆惠文 
      葉漢樑  
      葉漢雄  
      葉長和  
      葉清棋  
      葉盛發  
      葉俊良  
      葉俊仁  
      葉靜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穆惠文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35,200元【(150+46)×1/15×18,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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