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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2022號郭俊銘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俊銘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2022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郭俊銘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6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件(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徐月華
送達代收人 徐月華
被 告 郭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02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