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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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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58號潘依欣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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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南院揚民舒112年度司聲字第65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潘依欣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58號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潘依欣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8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秦建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蘇文男
相 對 人 潘聖文
潘依欣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一0三年度存字第二八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其因本院一○三年度司執全字第二一號假扣押執行所受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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