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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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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12號蘇文虎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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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南院揚民亥109年度訴字第9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蘇文虎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1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應送達被告、相對人蘇文虎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9日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12號
原   告 林富美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顥律師
被   告 蘇文虎
蘇春菊
宋蘇秀雲即蘇分南之繼承人
蘇郁涵即蘇分南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銘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OO區OO段OOO、OOO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B、C之地上物(總面積186.54平方公尺)拆除,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6,102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0年1月22日起至返還第一項土地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依當年度申報地價之年息10%計算之月租金。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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