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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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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910號陳寀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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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寀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910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陳寀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9日民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91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徐月華   
被      告 陳寀織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南小字第191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 年12月29日上午11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
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金芳
    書記官  李崇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00元,及自民國112 年7 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8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書記官  李崇文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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