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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710號楊繼宗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繼宗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710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被告楊繼宗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9日民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件(節本):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林偉民
被 告 楊繼宗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南小字第1710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 年12月29日上午11時3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金芳
書記官 李崇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705元,及其中新臺幣90,590元自民國
112 年2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遲延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4.3 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書記官 李崇文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