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000756號黃芳蕊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南院揚民流109年度訴字第7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芳蕊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5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黃芳蕊
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國內公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56號
原 告 康世奇(即康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康世昌(即康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王淑美(即康韶華之承受訴訟人)
康語庭(即康韶華之承受訴訟人)
康語倢(即康韶華之承受訴訟人)
康勝壹(即康韶華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葉佳勝律師
被 告 康萬得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康元慈
被 告 黃哲彥
黃芳蕊
黃芳惠
黃張秀美
黃寬仁
黃寬慧
黃淑玲
傅世輝
傅英媛
傅英姝
傅英嬋
傅姀姮
黃志全即黃人杰之繼承人
陳哲雄即陳黃美玉之繼承人
陳瑞霞即陳黃美玉之繼承人
嚴英禎即黃芳齡之繼承人
嚴英仁即黃芳齡之繼承人
嚴唯綸即黃芳齡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嚴英禎、嚴英仁、嚴唯綸應就被繼承人黃芳齡所有坐落臺南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874.72平方公
尺),分割方法如附圖三及附表二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一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