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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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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000756號黃芳蕊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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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南院揚民流109年度訴字第7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芳蕊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5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黃芳蕊
  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國內公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56號
原      告  康世奇(即康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康世昌(即康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王淑美(即康韶華之承受訴訟人)
            康語庭(即康韶華之承受訴訟人)
            康語倢(即康韶華之承受訴訟人)
            康勝壹(即康韶華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葉佳勝律師
被      告  康萬得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康元慈  
被      告  黃哲彥  
            黃芳蕊  
            黃芳惠  
            黃張秀美
            黃寬仁  
            黃寬慧  
            黃淑玲  
            傅世輝  
            傅英媛  
            傅英姝  
            傅英嬋  
            傅姀姮  
            黃志全即黃人杰之繼承人
            陳哲雄即陳黃美玉之繼承人
            陳瑞霞即陳黃美玉之繼承人
            嚴英禎即黃芳齡之繼承人
            嚴英仁即黃芳齡之繼承人
            嚴唯綸即黃芳齡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嚴英禎、嚴英仁、嚴唯綸應就被繼承人黃芳齡所有坐落臺南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874.72平方公
尺),分割方法如附圖三及附表二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一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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