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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373號劉韻惠即劉桂美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韻惠即劉桂美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373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劉
韻惠即劉桂美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13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字第○○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
訴訟代理人 施○○
王○○
被 告 劉○○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字第○○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2,3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
附表:
請求本金 利息起迄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起迄期間及利率 19,823元 (現金卡) 自98年2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無。 142,518元 (信用貸款) 自98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自98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