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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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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373號劉韻惠即劉桂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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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韻惠即劉桂美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373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劉
    韻惠即劉桂美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13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字第○○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  
訴訟代理人 施○○  
      王○○  
被   告 劉○○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字第○○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2,3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
附表:
請求本金  利息起迄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起迄期間及利率 19,823元 (現金卡)  自98年2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無。 142,518元 (信用貸款)  自98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自98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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