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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710號彭靖雯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彭靖雯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710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彭靖雯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2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710號
原 告 謝豐邦
訴訟代理人 謝其育
被 告 彭靖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3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40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貳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