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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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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營簡字第476號郭一仁、郭一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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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一仁、郭一義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營簡字第476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應送達被告郭一仁、郭一義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2日民事判決、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簡字第476號
原   告 郭献西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謝如菁律師
被   告  郭陳秀琴
郭泰廷
郭泰良(即郭炳堂之承受訴訟人)
郭劭美(即郭炳堂之承受訴訟人)
郭恒美(即郭炳堂之承受訴訟人)
            上野博司
郭一仁
郭一義
郭汯潓
郭其峰
郭孟齊
張夏淑
郭秀蓮
郭永清
郭哲綸
郭志賢
郭雅慧
曾博亮
曾鈺霖
曾鼎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庭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郭陳秀琴、郭泰廷、郭泰良、郭劭美、郭恒美應就被繼承人郭炳堂所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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