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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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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3234號張文雄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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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234號聲請人周家弘與相對人張文雄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張文雄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函 稿 代 碼:H006-01I 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234號
聲 請 人 周家弘  
送達代收人 柳澐霏         
相 對 人 張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編號二~四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二~四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就附表編號⒉~⒋所示本票,業據其提出本票原本,並陳報其向相對人提示之日期,經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至於附表編號⒈所示本票,經查其發票日關於年份之記載遭改寫,然改寫處無相對人之簽名,顯與上開規定不符,其改寫不生效力,故此本票之發票日仍應依改寫前之內容為認定。惟該本票自外觀形式上觀之,其原載發票年份已因塗改致原記載不清難以辨識,參諸上開說明,該本票應屬無效。聲請人據以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本票既屬無效,其聲請即難謂適法,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323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臺幣)
 
 
 
 ⒈
(塗改)年1月17日
20,000元
未載
WG0814138
駁回
 ⒉
111年4月5日
20,000元
未載
WG0814144
准許
 ⒊
111年4月20日
20,000元
未載
CH534488
准許
 ⒋
111年11月3日
40,000元
未載
CH231466
准許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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