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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4291號RAHAYU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291號聲請人阮海清與相對人RAHAYU(哈優秀)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RAHAYU(哈優秀)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291號
聲 請 人 阮海清
相 對 人 RAHAYU(哈優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4291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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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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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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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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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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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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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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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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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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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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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24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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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