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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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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27號翁英傑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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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南院揚民繼112年度訴字第19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翁英傑(身分證統一編號:D12*****16號)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2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翁英傑(身分證統一編號:D12*****16號)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附件(節本):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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