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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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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2014號薛卜豪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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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薛卜豪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201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被告薛卜豪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1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王郁雯   
           (送達代收人 黃美娟 住同上) 
被   告 薛卜豪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01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年1月11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黃稜鈞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 萬4250元,及自民國113 年1 月1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稜鈞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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