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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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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418號卓連財之上訴狀繕本、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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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卓連財之上訴狀繕本及民事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418號拆屋還地事件,應送達被告卓連財之上訴狀繕本及民事裁定正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0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5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卓秀琴
視同上訴人  加仙旭
卓旻慧
           卓連財
陶曉貞即卓文能繼承人
陶世彬即卓文能繼承人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2日第一審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600元(即650元/㎡×84㎡=5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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