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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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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541號廖見英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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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見英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541號返還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廖見英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月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54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廖見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萬1,9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  
計息金額 利息期間及利率 42萬1,926元 自民國96年8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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