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541號廖見英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見英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541號返還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廖見英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月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54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廖見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萬1,9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
計息金額 利息期間及利率 42萬1,926元 自民國96年8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