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356號被告林俊仁(即林吳鸞、林佳生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俊仁(即林吳鸞、林佳生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356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應送達被告林俊仁(即林吳鸞、林佳生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3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周侑增
被 告 郭文財
林俊傑(即林吳鸞、林佳生之繼承人)
林慧鈴(即林吳鸞、林佳生之繼承人)
林俊仁(即林吳鸞、林佳生之繼承人)
林宥蓁(即林吳鸞、林佳生之繼承人)
林采瑩(即林吳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郭文財與林俊傑、林俊仁、林慧鈴、林宥蓁、林采瑩間就附表所示之土地上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新臺幣20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林俊傑、林俊仁、林慧鈴、林宥蓁、林采瑩應將前項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郭文財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告林俊傑、林俊仁、林慧鈴、林宥蓁、林采瑩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郭文財所有土地坐落
|
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
|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23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分之1)
|
⒈收件年期、字號:民國78年歸地字第000000號
⒉登記日期:78年4月15日
⒊權利人:林吳鸞
⒋債權額比例:全部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0萬元
⒍存續期間:自78年4月12日至78年7月12日
⒎清償日期:78年7月12日
⒏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⒐遲延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⒑違約金:每月利息三分計算
⒒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郭文財
⒓設定權利範圍:4分之1
⒔設定義務人:郭文財
|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