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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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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小字第885號呂廣哲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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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廣哲之起訴狀繕本及民事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小字第885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呂廣哲之起訴狀繕本及民事裁定正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8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88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被   告 呂廣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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