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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小字第885號呂廣哲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廣哲之起訴狀繕本及民事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小字第885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呂廣哲之起訴狀繕本及民事裁定正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8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88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被 告 呂廣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