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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268號張國榮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刑張112年度簡字第426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張國榮之判決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簡字第4268號被告張國榮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張國榮之判決,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張國榮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卓博鈞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