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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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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勞小字第000035號潘國書之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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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國書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勞小字第35號給付工資事件,應送達被告潘國書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9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件(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劉思含  
被   告 潘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勞小字第35號給付工資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月9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參佰柒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參佰柒拾伍元為原告供
擔保,得免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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