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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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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4149號曾華暉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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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149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曾華暉等二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曾華暉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149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曾華暉 
      曾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414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001
111年11月28日
540,000元
386,907元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1月29日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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