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營簡字第572號黃聞賢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聞賢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營簡字第57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黃聞賢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8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572號
聲 明 人
即 原 告 趙耿裕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
被 告 黃南源即黃再春之承受訴訟人
黃莉倩即黃再春之承受訴訟人
黃虹維即黃再春之承受訴訟人
黃虹榕即黃再春之承受訴訟人
柯黃美娥即黃再春之承受訴訟人
黃慶東即黃再春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英即黃再春之承受訴訟人
黃聞賢即黃榮呼之承受訴訟人
黃鳳珠即黃榮呼之承受訴訟人
黃秀蘭即黃榮呼之承受訴訟人
黃秀珍即黃榮呼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明人即原告趙耿裕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南源、黃莉倩、黃虹維、黃虹榕、柯黃美娥、黃慶東、黃美英為被告黃再春承受訴訟;由黃聞賢、黃鳳珠、黃秀蘭、黃秀珍為被告黃榮呼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