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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029號吳炯輝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炯輝之起訴狀繕本一件、言詞辯論通知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2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被告吳
炯輝之起訴狀繕本一件、言詞辯論通知一件,現由本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2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
5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
到場。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