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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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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19號張泰豐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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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喜112年度婚字第2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泰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乙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19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泰豐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7 法庭(法院地址: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喜股
書記官  李鎧安
 

  • 發布日期:113-01-07
  • 更新日期:113-0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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