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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48號吳仲福、Nguyen Van Long(阮文龍)之家事抗告狀繕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喜112年度親字第4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仲福、Nguyen Van Long(阮文龍)之家事抗告狀繕本乙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48號否認子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家事抗告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喜股
書記官 李鎧安
- 發布日期:113-01-07
- 更新日期:113-0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