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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773號翁英傑之言詞辯論通知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翁英傑(身分證統一編號:D12*****16號)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77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翁英傑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兩造均經過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本院依職權改定113年2月22日下午1時52分在本院第20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