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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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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821號陳姿伶之開庭通知、書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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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姿伶之言詞辯論通知一件、起訴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821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陳姿伶之起訴狀繕本一件、言詞辯論通知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3月12日14時40分在本院第17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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