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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794號唐國偉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唐國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794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唐
國偉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
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4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794號
原 告 陳明龍 住詳卷
被 告 唐國偉 應受送達處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4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