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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780號黃英峯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英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780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黃
英峯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
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78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住新北市三重區中興北街42巷17弄10號
被 告 黃英峯 住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089元,其中新臺幣19,460元自民國11
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