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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797號林楊碧珠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南院揚民悅111年度訴字第17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楊碧珠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97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林楊碧珠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8月1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797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林楊碧珠
陳王翠淑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王翠容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王子惠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王怡仁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王怡智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王郭慧美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王翠岩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張王佩蘭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王子衡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王子嶽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王子衍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張秋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王翠淑、王翠容、王子惠、王怡仁、王怡智、王郭慧美、王翠岩、張王佩蘭、王子衡、王子嶽、王子衍應將附表所示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確認被告林楊碧珠於民國88年2月5日為被告張秋南所設定如附表所示第二順位抵押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三、被告張秋南應將附表所示第二順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林楊碧珠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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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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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積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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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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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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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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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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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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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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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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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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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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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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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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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之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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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系爭第一順位抵押權:
1.抵押權人:陳王玉蓮
2.債務人:林楊碧珠
3.設定義務人:林楊碧珠
4.臺南市○○地政事務所○地字第6820號收件,77年7月18日登記
5.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00,000元
6.債權額比例:全部
7.存續期間:77年7月18日至78年1月18日
8.清償日期:78年1月18日
9.利息(率):依契約約定
10.遲延利息(率):無
11.違約金:依契約約定
系爭第二順位抵押權:
1.登記權人:張秋南
2.債務人:林楊碧珠
3.設定義務人:林楊碧珠
4.臺南市○○地政事務所○地字第1321號收件,88年2月5日登記
5.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000,000元
6.債權額比例:全部
7.存續期間:88年1月30日至98年1月29日
8.清償日期:依各契約約定
9.利息(率):無
10.遲延利息(率):無
11.違約金:依契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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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