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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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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797號林楊碧珠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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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南院揚民悅111年度訴字第17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楊碧珠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97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林楊碧珠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8月1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797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林楊碧珠 
       陳王翠淑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王翠容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王子惠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王怡仁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王怡智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王郭慧美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王翠岩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張王佩蘭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王子衡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王子嶽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王子衍即王陳玉蓮之繼承人
       張秋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王翠淑、王翠容、王子惠、王怡仁、王怡智、王郭慧美、王翠岩、張王佩蘭、王子衡、王子嶽、王子衍應將附表所示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確認被告林楊碧珠於民國88年2月5日為被告張秋南所設定如附表所示第二順位抵押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三、被告張秋南應將附表所示第二順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林楊碧珠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臺南市
○○區
○○段
OOOO-OO
817
10000之115
備註:
系爭第一順位抵押權:
1.抵押權人:陳王玉蓮
2.債務人:林楊碧珠
3.設定義務人:林楊碧珠
4.臺南市○○地政事務所○地字第6820號收件,77年7月18日登記
5.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00,000元
6.債權額比例:全部
7.存續期間:77年7月18日至78年1月18日
8.清償日期:78年1月18日
9.利息(率):依契約約定
10.遲延利息(率):無
11.違約金:依契約約定
系爭第二順位抵押權:
1.登記權人:張秋南
2.債務人:林楊碧珠
3.設定義務人:林楊碧珠
4.臺南市○○地政事務所○地字第1321號收件,88年2月5日登記
5.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000,000元
6.債權額比例:全部
7.存續期間:88年1月30日至98年1月29日
8.清償日期:依各契約約定
9.利息(率):無
10.遲延利息(率):無
11.違約金:依契約約定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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