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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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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000244號吳敏誠,楊格權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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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44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吳敏誠等二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吳敏誠、楊格權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陳漢誠  
相 對 人 吳敏誠  
           楊格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本件聲請人原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聲請人與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合併,聲請人即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大眾商業銀行為消滅銀行,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影本附卷可憑。
    ㈡相對人吳敏誠、楊格權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貼現、買入光票、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4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嗣相對人吳敏誠於104年4月20日邀同相對人楊格權擔任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間為15年,分180期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2年5月27日起開始遲延繳款,經聲請人催繳後皆置不理,尚欠本金共284,19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本票、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催告通知、借款交易明細總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24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南區
南山段
592
85.00
全部
相對人吳敏誠、楊格權權利範圍各2分之1
002
臺南市
南區
南山段
592-1
1.00
全部
相對人吳敏誠、楊格權權利範圍各2分之1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244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001
59
臺南市南區灣裡路282巷88弄1號
臺南市南區南山段592地號
3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36.25
36.25
36.25
108.75
平方公尺
全部
相對人吳敏誠、楊格權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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