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營小字第533號李孟德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孟德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營小字第533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李孟德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8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53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王彥力
被 告 李孟德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小字第53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12月28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謝靜茹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284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