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735號謝丞寧即謝佑麟之判決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丞寧即謝佑麟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735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謝丞寧即謝佑麟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7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謝丞寧即謝佑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7,166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6,006元自民國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