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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735號謝丞寧即謝佑麟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丞寧即謝佑麟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735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謝丞寧即謝佑麟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7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謝丞寧即謝佑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7,166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6,006元自民國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