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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1313號莊倫明、王建文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南院揚民子110年度訴字第13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莊倫明、被告王建文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1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莊倫明、被告王建文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3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被告莊倫明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被告王建文第6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3號
原 告 吳平和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被 告 楊龍雄
甘兆銘
邱陳雪子
謝彩華
郭炎宗
郭依陵
郭信甫
郭永明
張大均
訴訟代理人 張儷馨
被 告 陳雪貞
訴訟代理人 黃桂君
被 告 王錦波
陳文志
魏世治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浽葶
被 告 陳美麗
莊倫明
陳亮棠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陳思紐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張嘉琪律師
被 告 沈全義
林文泉
王建文
王志成
王信明
法定代理人 黃惠子
被 告 王秀云
王攸云
王麗香
王攸予
沈建鴻
訴訟代理人 沈志憲
被 告 郭建良
郭恆妙
訴訟代理人 郭光世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王麗美之遺產管理人
(即王麗美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被 告 葉美鈴
郭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2、編號7、編號14內關於原告應補償被告甘兆銘、陳雪貞、林文泉之應補償金額「21,669元」、「109,349」、「44,466」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216,699元」、「108,349元」、「144,466元」。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股 別:子股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