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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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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1313號莊倫明、王建文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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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南院揚民子110年度訴字第13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莊倫明、被告王建文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1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莊倫明、被告王建文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3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被告莊倫明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被告王建文第6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3號
原   告 吳平和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被   告 楊龍雄  
            甘兆銘  
      邱陳雪子 
      謝彩華  
      郭炎宗  
      郭依陵  
      郭信甫  
      郭永明  
      張大均  
訴訟代理人 張儷馨  
被   告 陳雪貞  
           
訴訟代理人 黃桂君  
被   告 王錦波  
      陳文志  
      魏世治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浽葶  
被   告 陳美麗  
      莊倫明  
      陳亮棠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陳思紐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張嘉琪律師
被   告 沈全義  
      林文泉  
      王建文   
      王志成  
      王信明  
法定代理人 黃惠子  
被   告 王秀云 
      王攸云  
      王麗香  
      王攸予  
      沈建鴻  
訴訟代理人 沈志憲  
被   告 郭建良  
      郭恆妙  
訴訟代理人 郭光世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王麗美之遺產管理人
      (即王麗美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被      告 葉美鈴  
            郭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2、編號7、編號14內關於原告應補償被告甘兆銘、陳雪貞、林文泉之應補償金額「21,669元」、「109,349」、「44,466」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216,699元」、「108,349元」、「144,466元」。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股       別:子股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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