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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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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369號劉惠珍即孫國章即孫國聖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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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南院揚民海111年度訴字第136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惠珍即孫國章即孫國聖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69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被告劉惠珍即孫國章即孫國聖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369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孫國章即孫國聖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孫國聖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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