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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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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863號張家榛即榛豪企業社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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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家榛即榛豪企業社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863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張家榛即榛豪企業社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3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86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陳宜萱
送達代收人 林奇儒
被   告 張家榛即榛豪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86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月3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黃紹齊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112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2 年9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紹齊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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