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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91號SHEILA JOY DIZON BARGO(姜昕華)之公示送達被告SHEILA JOY DIZON BARGO(姜昕華)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戊112年度婚字第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SHEILA JOY DIZON BARGO(姜昕華)之判決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婚字第91號離婚事件應送達SHEILA JOY DIZON BARGO(姜昕華)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9日民事判決。
三、主文:
㈠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股 別:戊股
書記官 吳揆滿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